发文机关: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琼财社规〔2022〕9 号
成文日期: 2022-05-07 10:10
发布日期: 2022-05-25 10:10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者: 时间:2022-05-25 10:10:24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


第三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县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建立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资金和定期抚恤资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各市县优抚对象人数和省定标准,统筹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并向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市县适当倾斜。各市县应当及时拨付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第十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县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收到财政部文件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同时将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当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拨付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实际情况拨付。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评价指标。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对居住地无金融网点的优抚对象,经乡镇(街道)审批,可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人员上户发放,并由发放人和优抚对象签字确认。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于每月15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各市县不得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度补助经费绩效评价情况;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适时开展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暂缓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强化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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