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退役发〔2021〕80 号 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 印发《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体系建设 公平竞争审查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清 理废除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将 《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审查方案》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 年 7 月 30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联系人:林宁;联系电话:68723682) 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审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36 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7〕141 号),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确保政府相关行 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 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 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三、审查对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起草、制定、颁布实行的关于市场准 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 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政策措施的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提交局务会审议。 四、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过程中,各科室(单位)要严格自我审查。经审 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 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 展公平竞争审查除保密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 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标准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按照下列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开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 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 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得制定减 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的政策措施。 六、例外规定 在制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 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局属负责起草、制定政策措施的单位及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 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七、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 加强组织保障,完善体制机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实施 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开展公平竞争的相关工作,成立海口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世生 副组长:陈勇帆、张帅、刘洪泉 组 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勇帆副局长兼任,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二)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 1、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政策制定科室、局属 各单位为自我审查责任机构。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对有关 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 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 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即出台政策措 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除有关保密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 (三)严格审查增量。 政策制定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 格对照国发〔2016〕34 号文中确定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规定时间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局属各单 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进行自我审查。多个科室(单位)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 头科室(单位)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文 件一并送至其他科室(单位)联合会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 不得出台。 2、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 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文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工 作领导小组,经局务会对新出台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议。 (四)有序清理存量。 根据国务院、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对照国发〔2016〕34 号文中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组织梳理现行政策措施,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做法,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清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 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 2、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 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 要的缓冲时间。 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过往。2021 年底,完成对本部门制定并有效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五)定期评估。 1、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新政策措施,要定期对 其实际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 书面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应当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2、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定期清理本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公平竞争审查 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每 3 年开展 1 次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工作要求。 1、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 作用,政府不应当干预市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对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 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水平。 3、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完 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实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 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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