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 一、保密范围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退役军人事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4〕37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委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办发〔2005〕9号)精神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制定本保密范围规定。 (一)绝密级事项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掌握的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尚未公开的建国以来历次战争中伤、残、亡的总人数; 2、有关部门为牺牲的特殊人员申请批准烈士的情况; 3、有关部门根据特殊需要建立民间组织的登记备案材料。 (二)机密事项 1、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掌握的非法组织或违法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掌握的重要军事设施情况及驻军分布、装备、人员数字和为部队重要军事行动(作战、戒严、调防、秘密军事演习)提供饮食供应情况。 (三)秘密级事项 1、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对边界争议事件未解决之前的处理意见及划界方案; 2、全国及本省、本市年度复转、离退休军人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 3、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 4、一些不宜对外公开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二、保密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局长(或临时负责人)对全局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副局长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副局长对分管的科室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科长对本科室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全局工作人员特别是保密员和档案管理员都要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保密守则,接受保密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机密和内部秘密的档案、资料。 (四)局保密领导小组要采取各种方式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保密培训,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讲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对保密工作要常抓不懈,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真正做到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密件丢失和泄密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保密守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定我局保密守则,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的国家秘密不记。 (五)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机密。 (六)不得在外事活动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八)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准通过邮局和普通通讯工具、明码电报传递国家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涉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一)全局的涉密文件、资料(发文、收文)应由办公室统一签收、拆封、登记、编号、分发、阅办、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的分发、阅办、清退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二)密件只送局领导在办公室传阅,并由保密员负责送达和清退。其他人员阅看密件一律到保密室内,不得外借,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 (三)阅看保密文件、资料时要严格实行签阅制度,确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印时,绝密文件、资料应报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批准;其他密级的文件、资料应由科室领导签置意见后,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翻印时应注明翻印、复印的机关、份数和日期,并按原件同样管理。未经批准而私自复印的,要追究责任。 (四)起草涉密文稿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阅读范围等方面的意见,校核文稿时要对上述各项进行审核把关。 (五)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交本局打字室或委托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厂按核定的份数承印,不得擅自增加份数。 (六)打印“密级”文件,应在装有防范设备的电脑打字机上打印,并设有专用软盘。用于处理涉密事项的计算机不准接入互联网。 对存储有涉密事项的计算机软盘、光盘、录音(像)磁带等应存放保密室由保密员保管,并建立登记、编号、使用、移交、归档、销毁等制度。 借用、复制涉密的软盘、光盘、录音(像)磁带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不得用普通传真机传发涉密文件、资料,涉密文件、资料一律送市政府机要局传发。 (七)各科室受理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门登记,在规定范围内传阅,并限期归还。在传阅过程中,应加强文件的管理,设专用的文件柜存放,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涉密文件、资料每季度清理一次,及时清退给保密室。严禁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出境。 (八)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并按规定办理报批、监销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打字室废弃的涉密文件、资料清样次品的印刷件,必须及时集中销毁,不得当废纸处理。 (九)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营的密件、档案等一切资料移交清楚,并办理清退手续。 五、电话、移动电话通信保密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使用电话、移动电话时谈论国家秘密。 (二)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现场,因特殊原因需带入会场的移动电话应取出电池。 (三)在使用移动电话发布信息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四)召开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电话干扰器。 (五)副局级以上领导、分管保密工作的办公室主任、重点涉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移动电话。 六、保密室保密管理规定 (一)保密室属保密要害部位,非到本室办理涉密业务的人员谢绝入内,到本室办理公务完毕后应自觉离开。 (二)无关人员不得到保密室随意翻阅和抄录、复印文件,不得在保密室闲坐、聊天、使用电脑,不得擅自打长途电话和使用复印机、传真机。 (三)复印文件资料原则上由保密室工作人员操作,其他人员操作时应征得保密室工作人员的同意,并按核定的份数复印,不得擅自增加份数,不得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材料。 (四)复印“秘密”、“机密”文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绝密”件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复印。 (五)凡到保密室打印、复印文件材料,均实行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保密室不予办理。 (六)保密室工作人员离开本室时,应将印制的文件资料及软盘锁在铁皮柜内,并关好门窗。 七、电子媒体保密管理规定 为维护局机关涉秘信息安全,特对电子媒体制定管理制度,电子媒体包括光盘、软盘、硬盘、U盘、移动硬盘等能够存储的介质。 (一)保密室备有专门的电子媒体来存储保密文件,并在电子媒体上标明保密标记,当电子媒体损坏时,要对电子媒体进行物理上的销毁。没有保密标记的所有电子媒体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二)如果本局的电子媒体在外面的计算机上使用过,则认为该电子媒体为外来的电子媒体,在使用之前要按外来电子媒体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得将装载内部信息、涉秘信息的电子媒体带入公共场所和借给他人使用。 八、涉密电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一)局办公室须配备1部电脑处理涉密事项,购置涉密工作用的电脑,应选择硬盘易于拆卸的型号或加装活动储存设备。 (二)涉密电脑密级类别的设定由市保密和机要局确定,以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设定密级,按保密规定粘贴密级标识,按规定做好计算机三层标密工作。 (三)涉密电脑中的涉密信息不得存入硬盘,要存入软盘或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定期清理,与涉密笔记本电脑分离保管。 (四)严禁擅自将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电脑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需经局领导和科室主管领导审批,填写《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审批表》,到保密室备案。 (五)涉密电脑带出办公场所使用后,须对电脑硬盘格式化,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并填写《涉密笔记本电脑操作系统安装登记表》,做详细登记及审核。 (六)保密室要做好全局涉密电脑的登记、备案工作,私人笔记本电脑出入涉密科室及出差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来我局涉密科室工作,须到保密室办理携带手续经许可后方可通行。 (七)涉密电脑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需经分管局领导的批准,业务科室登记、备案,并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 (八)对涉密电脑的维修,须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并到保密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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